发布日期:2015-06-05 10:15 发布人:张东鹏 点击:
文科各有关单位:
2014年12月学校印发了《山东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》,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:横向科研合同必须以山东大学名义签订。但在具体业务办理过程中,发现个别横向科研合同未严格执行以上规定,仍有加盖学院公章或科研机构公章的情况。为避免合同审核不合格,延误项目立项和项目开展,请各有关单位和人员注意:凡签订横向科研合同,合同乙方须为“山东大学”,合同须加盖“山东大学公章”和学校法定代表人张荣校长名章。凡签章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均不予立项。
人文社科研究院
2015年6月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