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我国应加紧将惯例引入行政审判依据体系,确立"参照"惯例制度。这一做法不仅有宪法、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据,而且有利于保持行政与司法"依据"的应然一致性,便于将惯例纳入司法审查,拓展以"平等权之诉"为代表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。参照惯例的条件是惯例合法有效。惯例的适用性审查不以原告申请为前提,"参照"的内涵为"裁判依据引用"而非"裁判理由引述"。当下行政诉讼制度设计中的"一并请求审查"、"向处理机关提出处理建议"、审判依据体系、司法认知、涉外行政诉讼等条款中应融入惯例地位、功能等内容。
本文发表在《中国法学》2017年第3期,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》2017年第10期主体转载。